近日,国家测绘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部署做好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
通知规定,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组织实施,甲级测绘单位由国家测绘局委托各省局进行,乙级以下测绘单位由各省局进行。注册方式上,所有甲级测绘单位和已完成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地区的乙、丙、丁级测绘单位,2008年正式运行网络申报、受理和审核,不再接收纸质材料。
通知强调,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要加大对测绘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等级测绘单位认真做好自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测绘项目招投标和发承包活动、测绘合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买卖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填报测绘行业统计数据、测绘单位信用等进行检查。
通知指出,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各等级测绘单位,均应参加2008年测绘资质注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作出注册意见,并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测绘单位的信用档案,随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年度注册完成后,要及时公告注册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收公众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负责部门,抓好技术培训,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意识,保持廉洁自律,切实做好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各等级测绘单位要积极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按期参加注册,主动接受检查,如实填报材料,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