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8年10月在福建省泉州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手竿钓鲫鱼尾数赛:赛程一天,共三场。
(二)手竿钓混合鱼重量赛:赛程一天,共三场。
(三)手竿钓混合鱼单尾重量赛:赛程一天,共三场。
(四)抛竿钓混合鱼单尾重量赛:赛程一天,共两场。
(五)抛竿钓混合鱼总重量赛:赛程一天,共两场。
三、参加办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每单位限报一队(运动员4人),其中一人兼领队,男、女不限。
四、竞赛办法:
(一)钓具自备,限用5.4米以下手竿一支,一线,总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3米,鱼钩1—2枚。限用3.6米以下抛竿一支,鱼钩1—6枚。规格、拴法不限,必须使用无倒刺钩。允许携带备用竿一支,但不得同时下水垂钓。
(二)钓饵由大会准备,不准使用有毒饲料,不准打窝,不得自带饵料。
(三)运动员凭参赛证现场抽签确定钓位,不得擅自更换。
(四)抛竿钓点应在25米以外。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正前方的规定范围,不得有意超出范围,如失手超出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掷。
(五)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发令信号为准。赛前可在钓位调漂、试水线,但不准挂饵,如上鱼应放回水中,不记成绩。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以后,应立即停止垂钓,将钩、漂提出水面,钩上有鱼不准入护,等裁判员记录成绩,签名后方可离开钓位。
五、成绩计算办法:
(一)手竿钓鲫鱼尾数赛:个人成绩为每人三场比赛的名次分之和,少者名次列前。名次分之和相同,以单场名次分优者列前,如再相等,以三场总尾数多者列前。
(二)手竿钓混合鱼重量赛:个人成绩为每人三场比赛的名次分之和,少者名次列前。名次分相同,以单场名次分优者列前,再相等,以总重量多者名次列前。
(三)手竿钓混合鱼单尾重量赛:个人成绩为每人三场比赛的名次分之和,少者名次列前。名次分相同,以单场名次分优者列前,再相等,以单尾重者名次列前。
(四)抛竿钓混合鱼单尾重量赛:个人成绩每人两场比赛的名次分之和,少者名次列前。名次分相同,以单场名次分优者列前,再相等,以单尾重者名次列前。
(五)抛竿钓混合鱼总重量赛:个人成绩每人两场比赛的名次分之和,少者名次列前。名次分相同,以单场名次分优者列前,再相等,以单尾重者名次列前。
(六)团体成绩为各队四名运动员的各项名次分(共13个)之和。总分少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则以各队运动员的个人每场名次分比较,优者名次列前。(七)记分办法:钓鱼的分场比赛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鱼获,排列名次,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比赛均取个人前八名给予奖励。
(二)团体成绩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七、报名和报到:
按竞赛总规程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裁判长、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九、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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