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8年10月在福建省泉州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男子组12人龙舟:250米、500米、1000米直道竞速;
女子组12人龙舟:250米、500米、1000米直道竞速;
混合组12人龙舟:250米、500米直道竞速、3200米环绕赛
三、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每单位限报男子组、女子组、混合组各1队。
(三)每单位限报各组别1个项目和环绕赛。
(四)每只龙舟队限报18人,其中领队、教练、管理各1人,运动员(含鼓手、舵手各1人,划手10人,替补3人)15人;
1.混合组登舟女划手不能少于4人。
2.混合组可由男子组、女子组混合组成。
四、运动员资格:
按竞赛总规程规定执行。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龙舟竞赛规则》。
(二)器材由大会提供,使用12人龙舟,各队可自带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的桨。
(三)各队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
(四)比赛方式和抽签:
1.采用预、复、决赛的方法决定名次(视各项目参赛队伍情况确定)。
2.预赛分组抽签在赛前技术会上进行,每轮比赛的航道、舟号抽签在比赛现场进行。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每个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不足8队减1录取给予奖励。
(二)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按竞赛总规程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部分裁判长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九、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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