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沙12月22日消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湖南正在酝酿出台相关政策,还有一些将根据湖南实际情况来执行。”昨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名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此次最新要求,将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而我省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22条惠民利民政策便紧扣稳定就业局势、增加职工收入、稳定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这三大目标。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政策):《通知》指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湖南措施):我省已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2009年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比2008年下降10个百分点。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超过6%的统筹地区,降低缴费率0.5至1个百分点。
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
(国家政策)《通知》要求,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湖南措施)省劳动保障厅介绍,虽然就业形势趋紧,我省劳动保障部门仍然计划明年全省新增城镇就业5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规模1200万人。
据悉,我省正酝酿将积极就业政策扶持对象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受金融危机冲击的停产半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待岗和失业人员。积极建议将税收优惠政策由商贸、服务型企业扩大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将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50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积极建议对于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或8000元。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多项措施稳定企业用工
国家政策:此次国家三部门指出,要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湖南措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为提高劳动者待遇,稳定职工队伍,对与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省员工,拟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对新招用的本省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考试合格上岗后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属登记失业人员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属农村劳动力的按每人450元的标准,其中属农村贫困家庭人员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国家政策)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通知》还对需要支持的“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
(湖南措施)省劳动保障厅表示,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如果企业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为期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这些企业,政府给予培训补贴,按年培训30万人,每人补贴600元计算,2009年共需补贴培训资金1.8亿元。
数据
全国今年上半年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
10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保部)对外披露,9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但官方定期发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没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并不纳入登记失业率统计。
·今年全年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700多户,涉及职工120万人,完成今年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涉及60万人。经济学家预计这将会造成大量工人下岗失业。
·“十一五”时期,5年新增劳动力总供给将达到5000多万人,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人数会持续增长。但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2005年,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带动的就业增加量只有63万人。即使按照“十五”时期的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带动80万人就业来算,今年GDP的增长率应该不会超过10%,只能带动新增不到800万人的就业,显然离设定的1000万目标有距离。
措施
·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强调,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已经列入政府的考核指标。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也在深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配套政策措施。业内人士表示,中国的就业制度安排正在向着普惠制过渡。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为260亿,而2003年的就业补助资金只有41亿。中央政府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相应地增加就业资金方面的投入。
·今年下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重点推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等几项工作,以期在中观层面缓解就业压力。
五大措施
1、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指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
《通知》指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3、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
《通知》要求,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5、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通知》还对需要支持的“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