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
中广网  04月29日 18:44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10月22日,邓小平副总理访日,23日,中日交换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和约共有5条。规定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有在亚洲和太平洋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的努力;双 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关系。双方声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的关系,条约自同年10月23日在日本东京互换条约批准书起生效,有效期10年。条约的签订,有助于稳定亚太地区的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

 

应日本政府的邀请,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于1978年10月22日抵达东京,对日本进行正式友好访问并出席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仪式。在机场,邓小平受到热情隆重的欢迎。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首次访问日本。

 

1978年10月23日晚,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和夫人三枝在首相官邸举行宴会,欢迎邓小平副总理一行。邓小平在致词中说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地规定,中日两国不谋求霸权,同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这是国际条约中的一个创举。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邓小平副总理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批准书上签字。《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邓小平副总理和福田赳夫首相在互换仪式上发表了谈话。

 

 

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副总理和夫人卓琳在日本皇宫与裕仁天皇和皇后良子会见。

 

来源:外交部网站    责编: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