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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
2012-05-17 13:17   来源:湿地中国    打印本页 关闭
    
《湿地公约》历史

  湿地公约于1971年在伊朗小城拉姆萨尔(Ramsar)签订,故该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公约的全名是:“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签订保护湿地的想法起于1962年,那时在欧洲有许多湿地被开垦,丧失了许多水禽的栖息地。

  1960年霍夫曼(Luc Hoffmann)先生启动了一个项目叫MAR,当时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现更名为国际保护联盟,简称IUCN)、国际水鸟与湿地研究局(简称IWRB,即现在的湿地国际)、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简称ICBP,即现在的国际鸟类组织,BirdLifeInternational)也参与项目活动。他们于1962年11月12-16日在法国开会,研究了保护湿地的问题。

  经过8年的多次会议协商,包括1963年在圣安德鲁斯(St.Andrews)、1966年在诺德韦克(Noordwijk)、1967年在莫尔日(Morges)、1969年在维也纳、1969年在莫斯科和1970年在埃斯波(Espoo)举行的会商,在荷兰政府的支持下由马修斯教授(G.V.T.Matthews)主持起草了湿地公约的文本。当时文本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水禽。

  最后伊朗体育与渔业部长艾斯坎德尔(EskanderFirouz)于1971年2月2日在里海边的旅游城市拉姆萨尔(Ramsar)召开了国际会议,次日18个国家在公约文本上签了字。但公约直到1975年12月才生效。这是因为签字国迟迟没有完成本国批准手续。根据公约规定,当第7个缔约国递交批准书后4个月公约生效。澳大利亚于1974年1月递交了批准书,是第一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1975年12月在希腊递交批准书(第7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后生效。公约有过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

  1980年11月在意大利卡利亚里(Cagliari)召开了第1届缔约方大会,规定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

  1982年12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通过了对公约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议定书(1986年10月生效)。这是公约的第1次修改,规定了公约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为正式语言。

  1984年5月在荷兰格罗宁根(Groningen)召开了第2届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公约实施框架。

  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贾纳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以及第3届缔约方大会,对第6、7条进行非实质性修改,规定了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建立常委会、预算和常设执行局(或称秘书处)。但此项修正条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为在1987年通过的决议(III.4)中规定了自愿原则。大会还修改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和建立湿地合理利用工作组。

  1988年1月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 Navid)上任。

责编:李江雪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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