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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将全面禁烟

2014-07-25 08:37:00  来源:北京日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昨天,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将本市禁烟区域的范围比现行规定扩大了一大块。

  本市现行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是市政府于2008年颁布的,其中规定了十类禁烟场所、三类可设置吸烟区的禁烟场所等。新条例规定的禁烟区域不仅涵盖了原规定的全部区域,并且扩大到“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

  对于个人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处罚标准,条例草案也相应从现行的罚款10元,提高到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进一步加大了对吸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单位违反禁止吸烟相关规定的处罚,条例草案也从现行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格的规定如何落实?市卫计委委员郭积勇在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说,条例草案注重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责任体系,厘清了政府、单位、个人各方的责任内容,明确规定了“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的原则”,将禁烟执法权由爱卫会调整给了卫生计生部门,建立了“政府协调、爱卫会统筹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执法、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配合”的管理体系。

  此外,作为社会共同治理的重要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单位的控烟内部管理责任,也明确了禁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包括建立管理制度、设置禁烟标识、不得提供烟具、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以及对吸烟者予以劝阻等责任,以确保禁烟新规得到有效执行。

  审议意见

  “提倡文明吸烟”不妥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主任委员孙世超在作审议意见报告时介绍,市人大就控烟条例召开多次座谈会,先后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市人大卫生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中虽然将“体育”和“教育”纳入室外禁烟区域,但留下了可以划定吸烟区的口子,建议在修改中把这个口子堵上,不允许在“体育”和“教育”这两类场所划吸烟区。此外,妇女儿童最易受“二手烟”侵害,更需要无烟环境的保护,建议将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两类特殊机构纳入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

  审议意见认为,应增加在室外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的规定。孙世超表示,室外排队等车、购物、办事等各种排队等候队伍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很近,吸烟者在排队时吸烟,会给周围人群带来更大的烟草烟雾侵害。建议条例增加在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的相关内容。

  审议意见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采取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前期征求意见中对条例草案“提倡文明吸烟”提法不妥的一致反映,审议意见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的相应提法,改为:“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违法吸烟的应当服从管理,听从劝阻,停止吸烟行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

  新条例草案拟规定的禁烟区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

  (四)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

  (五)医疗卫生机构;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设置的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区域可以根据条件划定吸烟区;在出现人员密集、不具备必要通风条件、无法合理避让不吸烟者的情况下,吸烟区应当进行调整。(记者 王皓)

编辑:洪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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