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泉州11月9日消息 2021年10月29日,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

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作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晋江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使用便携式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多张信用卡,骗取人民币94699.79元。其中,在2021年3月1日以后,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将人民币18996.79元盗刷至李某向吴某借用的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吴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该行为系“自洗钱”行为,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晋江市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了检警银反洗钱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工作,切实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提升打击洗钱犯罪震慑效果。今年以来,该院起诉的3起洗钱案均已作有罪判决。(吴剑虹)

编辑:罗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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