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未按计划开展辖区内城市内涝治理;“河涌保洁不到位,导致‘垃圾河、黑臭河’”;“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发现的污染河道、城市内涝、影响防洪、农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都将纳入责任追究范围。继《广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实施之后,《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近日正式印发实施,作为广州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意见把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内涝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纳入水环境治理工作框架,进一步明确4类治水主体的工作职责,规范启动责任追究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为强化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倒逼水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提供纪律保障。
该意见指出,责任追究情形与适用部分主要明确4类治水主体共计37种的责任追究情形,分别是:各区、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4种情形、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1种情形、市水投集团和有关污水处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7种情形和行政村(经济联社)“两委”及其有关负责人5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视情节轻重,可以进行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对于广州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扣罚绩效补贴(工资)或奖金、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治水责任追究情形与适用(部分)
1、未按要求及时制定辖区范围内水环境治理计划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导致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水环境治理任务;
2、水环境治理工程管理不到位或者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导致水环境污染;
3、未按要求制定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和保洁实施方案,未按标准落实河道及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或人员,河涌保洁不到位,导致“垃圾河、黑臭河”,经上级三次督办仍未进行有效整改;
4、未建立垃圾处理机制,未建立专业队伍和实行分村、分片、分段管理,导致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大量进入河道污染水体;
5、未按计划开展辖区内城市内涝治理,造成严重内涝;
6、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发现的污染河道、城市内涝、影响防洪、农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