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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消委会再提四宗赔偿性公益诉讼

2017-10-26 18: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广州10月26日消息(记者何伟奇 通讯员粤消宣)10月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四份《检察建议书》,认为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四宗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为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已于今年3月8日提起广东省首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被中消协称作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要求的有益尝试,被法学界专家称为是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创新、将载入消费维权保护和公益诉讼史册的重大举措。

  作为全国首开先河的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该案在推进的过程中,遇到多个实践的难点,特别是公益诉讼的赔偿依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线、诉求的法律支撑、诉讼费用的出处、赔偿款的归属处置等等现实问题。省消委会在律师团队、维权专家的支持下,逐一对问题进行研究,经不懈探索,形成系统的法律意见,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消委会再次重拳出击,提起四宗赔偿性公益诉讼,希望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公益诉讼实践和司法制度创新发挥作用。

  食盐是广大消费者烹饪过程中最常用的调味料,其碘含量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据有关资料,中国是受碘缺乏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存在程度不同的碘缺乏,为了消除碘缺乏病,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国家采取了全民食盐加碘策略(高碘地区和医生认为因治疗需要而不宜食用碘盐的病人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明确了碘含量标准,《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中也规定:“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而彭某胜等人无视非碘盐的危害,非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且时间较长,产量较大(仅执法机关扣压的就达120吨),且销售范围较广。虽然一包食盐的价格非常便宜,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看似很小,但非碘盐对人体的损害不可小觑。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而此次省消委会重拳出击,同时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警醒食品领域的其他潜在不法经营者,督促其自觉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编辑: 官文清
关键词: 广东;消费者委员会;食盐;公益诉讼

粤消委会再提四宗赔偿性公益诉讼

10月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