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谢庆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如何应对处理?记者24日从省政府网站了解到,修订后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由省政府正式印发。《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而符合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等情形之一的,即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预案》还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较大危害跨市环境事件可成立省指挥部
《预案》提出了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的组织体系。
当发生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为分管副省长;副总指挥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单位负责人组成。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省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涉相邻区域事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做了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舆论引导等措施。
在信息报告方面,《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包括: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Ⅰ级响应需将情况报国务院
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呢?《预案》提出,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其中,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地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