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余嘉敏 实习生/罗慧庭)3月22日,省卫健委官网发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与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相比,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更加便捷,办理期限明显缩短,其中生育登记办理期限由7个工作日内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再生育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对办理时间和期限进行了多处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生育,改变了《暂行管理办法》中“先审批再怀孕”的规定。生育登记办理时间的规定调整为: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及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在办理期限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对于在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况,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对于再生育审批的情况,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同时,《管理办法》还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新增实行承诺办理制度,即办理机构通过书面材料、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均无法核实夫妻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夫妻双方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