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锦辉 通讯员/粤卫信)广东计划生育奖再出新变化。3月24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9年5月起,广东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拥有广东户籍的)未再生育、收养,每人每月可相应领取120元、150元的扶助金,均比国家标准提高50%。
2004年起,广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可享受每月数十元到100多元不等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但扶助制度落地后,需取消原来奖励资格。
12年后,广东再出惠民政策,提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每月可申领额外的奖励金。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通知》提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若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且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计划生育奖的变动是广东推出的又一个民心工程。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