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擒虎 唐卓)4月29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出台新房备案新政。

  根据新政,同一批次不同幢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10%,同一幢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幅度不超过25%;现价需要调整的,比上一批申报均价上涨不超过5%;未售新房涨价不得超过3%。
  东莞将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以幢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批次不同幢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10%;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40%;同一幢单价最高与单价最低的住宅单价相差幅度不超过25%。
  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定价原则参照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售楼面地价按不高于所在镇街(园区)上一年度挂牌出让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楼面地价的90%确定,上一年度无住宅用地挂牌出让的,参照房价水平相当的周边镇街(园区)。
  东莞还将从严控制在售项目价格涨幅。对通知施行前已办理过预(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如果按照以上定价原则,该项目计算的控制价格低于现价,可按现价执行;如果计算的控制价格高于现价,则可比上一批申报均价上涨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控制价格;对于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半年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
  东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预售,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开发商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