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颖)11月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网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继深圳后,广东全省范围均可开展QDLP试点。
试点获批后,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试点将有效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有利于广东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是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暂行办法》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合作区。《暂行办法》规定,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分别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与省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审核,以及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相关工作,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暂行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应在获批试点额度内办理,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