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佳欣)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该厅近日公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据了解,《条例》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在生产与销售环节,《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加装改装行为:包括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什么样的人可以驾驶电动车?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此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在停放方面,《条例》指出,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在充电环节,《条例》禁止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