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武汉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透露,武汉将在东湖高新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四个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国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提供经验借鉴,为构建武汉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根据方案规划,2018年6月底前,武汉将完成试点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程序,9月底前启动集体租赁住房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主体、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和装修装饰,完成项目竣工验收。2019年9月底前,试点项目租赁住房投入市场运营。随后,在先期试点项目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陆续启动其他试点项目,逐步在全市推开。
东湖高新区
作为整村统征储备先行区和武汉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区域,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探索集体租赁住房的监测监管机制。
江夏区
作为武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区域和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区域,重点探索集体租赁住房产权登记,探索基于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开发建设融资模式、运营模式等。
蔡甸区 黄陂区
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重点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渠道,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模式、融资模式、收益分配模式等,促进农村村庄整治和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