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武汉11月26日消息(记者张迪)据“湖北发布”官方微信消息,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完善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其中,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一方面,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了“五个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对于备受关注的婚假问题,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假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另一方面,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