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和烟草制品广告今后将禁止播出。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