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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出台 分责地方政府解决跨界纠纷
   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10月23日《长城保护条例》出台,在社会各界引起热烈反响。此次立法凸显四大亮点,标志着长城保护从此走入法治轨道。

    强化人们保护长城的意识

    制订长城保护条例的呼声已有多年。

    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明康介绍,到目前已有20多处重要的长城段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长城因其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和真实性、原真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整体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但是,据中国长城学会的科学考察显示,目前明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迹的部分不到30%,墙体和遗迹的总量超过5000华里,很多地段的长城已经不复存在。

    仅剩的古长城破损现象也很严重。由于生态环境的侵蚀,加之人为因素的破坏,随意性的工程建设、旅游开发和农耕生产等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重了长城的损坏程度。

    人为破坏,成为长城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要对长城进行整体保护、有效管理和规范利用,首先得从人出发。

    国家文物局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表示,《条例》出台表明国家重视保护长城,在法律层面上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引导到保护长城上来。

    明确破坏行为的法律界限

    “汉时关塞重卢龙,立马长城第一峰。”

    清末康有为笔下雄伟的八达岭,是中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但是,八达岭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遭受乱写乱刻的破坏。如今墙体的表面,包括两侧墙的内表面、垛口都已被密密麻麻的刻字所覆盖,有些留言还是外文的。这些字迹很多是用刀子直接刻到砖体上,还有用喷涂留念方式的。墙体刻字,只是长城众多破坏行为中的一种。以前,这些破坏行为大多只是停留在道德批评上或者罚款了事。

    如今,《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范与长城有关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破坏长城的行为,不仅有专门机构依法惩处,如果是十分严重的破坏行为,破坏者将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如对于上述刻画、涂污行为,《条例》第18条明令禁止。此外还禁止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举行活动等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分责地方政府解决跨界纠纷

    “长城不少地段属两省、市、县行政区划分界线,分属于不同的省、市、县所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就造成很多矛盾和困难。”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长城专家董耀会说。职责不清,往往造成“有福同抢,有难同挡”的跨界纠纷。这在长城沿线就很普遍。争执使得长城的修缮计划、保护工作长期搁浅。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强调,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责任是起草《条例》的思路之一。按照《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规范长城的开放和利用

    对于长城的开发和利用,是《条例》中人们关注的热点。

    在中国长城学会的调查报告中,超过65%的受访者认为旅游并不会影响对长城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上,参与条例制定的董耀会说:“现在对长城进行开发的状况十分混乱,在很多地方,个人、村庄、林场等只要在长城附近,就可以不经任何审批对长城进行开发。而相关政府部门则以没有对此审批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现象将在条例实施后得到改变。《条例》对长城旅游开发问题设定了具体的门槛,明确了具有一定开发资质的组织机构,经过文物、旅游等部门相应审批程序后才能开始长城旅游开发。

    为进一步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正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还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要坚持原状保护的原则,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不得超标。

    另外,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是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的,必须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为此《条例》专门设立相关规定,即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