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摩托车行业一直存在着散、乱、差的问题,偷漏税问题也比较严重。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摩托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国务院要求首先对摩托车行业进行认真整顿。为此,从2002年开始,摩托车行业散乱差状况基本得到改变,竞争秩序明显好转,为合理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创造了条件。另外,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排气量摩托车(主要是250毫升排气量以下)更多地成为城郊和农村地区农民、工人用于农业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基于这种情况,这次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兼顾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