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论坛
中广邮箱

加入桌面 | 设为首页 | 天气预报 | 节目时间表 | 网站地图RSS定制

新闻中心

头条 | 要闻 | 央广·策 | 今日锐点 | 图站 | 调查 | 滚动

 首页 > 新闻中心 > 要闻

高法明确加班举证责任 回应"饭票抵工资"

2010-09-14 16: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打印本页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不能无度,强迫加班是违法的。司法解释(三)合理分配了劳动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近期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出现用饭票抵扣工资的做法。杜万华就此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三)还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作出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编:赵净

中央台简介 |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我要纠错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版权声明
通信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中国广播网 邮编:100866
客服热线:010-86093114 400-668-0040 传真:010-63909751
E-mail:cn@cnr.cn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0102002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版权所有(C) 京ICP证09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