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重庆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白皮书》 行政机关败诉率11%

2017-06-30 13:4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6月30日消息(记者陈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281件,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444件,一审结案率91%。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521件,审结3282件。

  记者了解到, 2016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持续增多,同比增长11.4%,呈逐年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涉及到税务、市政、安监、审计、河道、船舶、价格、人防、旅游、邮政、文物等历年来案件较少或没有出现过行政案件的行政管理领域。

  另外,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及败诉率均有所增长。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更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的衡量标准更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更大,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随之增长,2016年达到925件,同比增长15.8%。其中判决撤销589件,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210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协议125件,判决变更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1%,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五年保持在10%左右。行政行为更改率15.9%,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

  《报告》认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有以下主要原因:

  1、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存在不足。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不够充分。部分行政机关依赖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在案件事实尚不明晰时,未能依职权主动调查获取相应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如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用工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等事实认定不清。

  2015年8月17日,陈某某在休假期间前往公司领取清凉饮料,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2016年6月17日,陈某某向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大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6年7月13日,大足区人社局作出大足人社伤险不认决字[2016]2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此次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休假期间前往用工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因此,原告认为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意义在于,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前往用工单位领取清凉饮料时处于休假期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的支配程度较弱,陈某某是否领取清凉饮料以及何时领取有其自主性和不确定性,陈某某前往单位领取清凉饮料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等同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领取单位发放的福利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与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存在直接关联,与职工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较弱。并非工作所必需,其性质有别于直接以工作为目的的上下班,因此,职工在休假期间前往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宜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

  2、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形仍少量存在。近年来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情形主要存在于少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及对构附着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中。2016年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的案件共计56件。一是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区县政府、区县国土房管部门、乡镇政府在尚未获得征地批文、尚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前述行政决定尚在诉讼过程中等情形下,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行拆除房屋、毁坏青苗并收回土地。二是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超越职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三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决定,如超过征地补偿标准裁决范围作出裁决;超过行政复议权限范围进行复议;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征收土地;超越法定职权签订行政协议或终止民事合同;乡镇政府超越职权对复垦、采矿、收回土地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等。

  2013年8月7日,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简称龙水镇政府)因“龙水工业园区”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与陈某某户签订了《农房拆迁协议》, 2014年9月,陈某某户已主动将房内物品全部搬走,并对其房屋屋顶实施了拆除,但对四周墙壁未予拆除。2014年10月16日,龙水镇政府对陈某某户被拆迁房屋的剩余部分实施了拆除。陈某某、钟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水镇政府于2015年10月16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房拆迁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告未拆除完毕的房屋实施了拆除,其行为违反了该《农房拆迁协议》的约定。并且,法律、法规或规章也并未对被告进行过此项内容的授权,赋予其对建筑物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据此,2014年10月16日被告对原告房屋剩余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龙水镇政府2014年10月16日强制拆除陈某某、钟某某位于龙水镇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依照拆迁协议约定发放补偿款后,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房屋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而不能迳行强制拆除。法律并未直接赋予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经常会出现被拆迁人领取补偿款后不愿意拆除房屋的情况。此时,若拆迁协议不是约定由行政机关拆除房屋而是约定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对房屋实施拆除,若行政机关不顾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迳行拆除房屋,则属超职权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针对行政机关如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白皮书》建议,应该在改进行政执法中注意方式方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向群众耐心解释说明,文明规范用语,同时,避免出现随意承认、许诺而事后又难以兑现的情形发生。此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要加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超越职权的行为。

编辑: 郑睿
关键词: 重庆;白皮书;行政案件

重庆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白皮书》 行政机关败诉率1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2016年重庆法院行政案件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281件,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444件,一审结案率91%。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521件,审结328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