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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11月1日起施行

2018-10-30 18: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10月30日消息(记者傅闻捷 韩晓余)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

  近年来,上海市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月17日,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一网通办”建设迈出关键性一步。但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仍然面临基础设施建设条块割裂,业务系统缺乏协同;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法律效力不明确;公共数据采集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

  上海市政府秘书长汤志平透露,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上海市政府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破解瓶颈问题,大力创新突破,撬动政府自身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据了解,《办法》共9章60条,明确了三类适用主体:一是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水务、电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三是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对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机构,也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管理体制方面,在市级层面,《办法》明确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在区级层面,考虑到各区情况各不相同,要求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作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在群众比较关心的被采集人权益保护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各单位应当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被采集人认为数据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此外,为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解决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等同的问题,上海市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三个配套文件同步实施,确保规章的落地落实。其中,《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如能通过系统直接调取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本市各行政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了“一网通办”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

编辑: 林馥榆

上海出台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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