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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税改革红利真正落入百姓口袋

2018-11-18 23:00:00来源:法制日报
  前段时间,当民众还沉浸在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每月5000元带来的喜悦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专项附加扣除”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也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更是影响个税改革减税红利的关键点。在新个税法公布之初,就有公众和学者提出要尽快细化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应体现公平,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使改革的红利真正的惠及民众。  

  该征求意见稿基本回应了公众呼声。一是减税力度大。如,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孩子每年1.2万元,赡养老人附加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每年2.4万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再加上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很可能实现“月入万元基本不用交税”。二是扣除方法上易于操作。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均为定额扣除,只有大病医疗规定了每年6万元的扣除限额。三是立足实际,兼顾合理性。规定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标准,如子女教育继续扣除,可以选择父母双方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以父母约定后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夫妻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租赁房屋,只能选择由一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  

  总体而言,该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专项附加扣除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和改善民生的原则。但不可否认,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之处。比如,有些规定不够细化。如“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如何认定?又如“继续教育”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何种标准认定?这些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另外,有些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如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由于我国目前的“二孩”政策,很多家庭在幼儿不满3岁时就将其送入托班,是否可以或应当纳入学前教育的扣除范围?又如,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附加扣除,是否应排除合理的例外情况,如夫妻一方派驻其他地方工作租赁房屋?  

  在个税改革进程中,专项附加扣除必须要通过不断完善细化制度,让个税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才能使老百姓能够真正享受到减税红利。(赵一静)

编辑: 林馥榆

让个税改革红利真正落入百姓口袋

“专项附加扣除”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也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更是影响个税改革减税红利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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