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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猪肉案”撤而不销,个案正义不能悬而不决

2019-07-24 22:27:00来源:南都社论

  南都社论

  江西企业主陈修专2014年被山东临沭警方以生产注水猪肉跨省抓捕,案件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但临沭检方在2017年11月决定撤诉的同时又发函要求警方“补充侦查”,直到2018年7月,临沭警方才因“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本案以撤案处理。

  一个身陷刑事追诉深渊的普通公民,拿回他的清白之身到底有多难又要等多久,江西企业主陈修专是为一例。从检方撤诉到警方销案,这简单一个刑诉环节竟需要漫长的等待,还依赖巧合的发现。

  本案此番进入公共视野之时,关于案件几经“发回重审”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的“注水猪肉案”前情,已经只能以背景资料面目出现,但依然应当肯定临沂中院在本案中几次对“发回重审”的坚持,几次有罪判决、几次发回重审的程序循环并非了无用处,它让身处羁押状态993天的公民最终得以取保,进而等到检方的撤诉。从始至终,并没有任何一份生效的司法判决判定过企业主陈修专有罪,这由现代法治的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

  不难看到,牵出本案“检方撤诉后警方还在补侦”细节的,是被错误羁押的公民试图寻求国家赔偿的举动,第一次已经做出赔偿决定的临沭法院以本案尚在补充侦查为由申请中止再一次赔偿申诉的审理,尽管临沂中院在后续驳回临沭法院说法时,亦公开指出了“警方补侦在前,第一次法院赔偿在后”的时间与逻辑悖论。2017年12月因检方公函启动的警方补侦,在第一次国家赔偿发生争议之前并不为当事方所知,而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设计,补充侦查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况且在最高检的规定中,检方撤诉的前提便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说针对同一刑事案件在撤诉之后的继续补充侦查,事实上缺乏法理依据。

  刑诉法规定,在法院宣判前检察院可以因“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等多个法定事由要求撤回起诉,至于检方撤诉后的程序处理,最高检曾专门出台文件予以规范,其中便要求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并给出如何后续处理案件的明确建议,其中除了撤销案件,虽然还有“重新侦查”的选项,但也非对旧案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本案所处阶段出现显得颇不合时宜,用案件还有回旋余地来阻碍当事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则更是于法无据。

  在没有严格意义的新事实新证据之前,被检方撤诉的注水猪肉案不可能再被重复起诉,那么公民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就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检方撤诉后依然顶着一个“犯罪嫌疑人”帽子的公民需要一个彻底的清白,在此之前就不乏类似的公民遭遇,已经得到法院依法纠错的福建念斌案当事人,在获得无罪判决的同时一度继续顶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生活,曾让本就迟到的司法正义再次面临打折的风险。因国家赔偿纠纷而扯出来的所谓“继续侦查”、“补充侦查”风波,无论如何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从中也不难看到部分办案人员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心理,以及本轮司法改革所要立志告别和杜绝的那种侦查中心主义思维。

  检方撤诉半年有余,才等来警方的销案决定,长时间的悬而未决让本该尽快、及时到达的司法正义延缓了脚步,这是必须理顺的刑诉程序细节,更是法律从业者必须扭转的有罪推定思维。无论是司法最终的正式无罪判决,还是在刑事流程中因检方撤诉等合法事由而导致程序中断的诸种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未得到有罪判决认定的公民都不应当再被前期的刑诉程序和环节所纠缠和困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个案层面能否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的风向标。

编辑: 林馥榆

“注水猪肉案”撤而不销,个案正义不能悬而不决

江西企业主陈修专2014年被山东临沭警方以生产注水猪肉跨省抓捕,案件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但临沭检方在2017年11月决定撤诉的同时又发函要求警方“补充侦查”,直到2018年7月,临沭警方才因“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本案以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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