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讯 “大棚房”问题,破坏农业生产,影响粮食安全,冲击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将国家、省、市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有关要求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大棚房”属未经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项目。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违法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凡是存在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复耕。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三、社会各界都有举报“大棚房”问题的义务。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违法线索,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方法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