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发出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废止。
根据该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本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