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产业帮扶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落户天津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受援地区)的天津企业开展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天津企业赴受援地区进行投资。
据了解,此次产业扶持资金对天津市企业在受援地区的项目投资和生产性投入,以资金补贴的形式,对企业厂房建设租赁、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购置租赁、用电用工等方面给予支持,旨在鼓励调动企业在扶贫事业上的积极性,支持天津企业赴受援地区进行投资,推动我市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进行专项安排,资金存续年限为2019—2020年。资金总规模上限4000万元,年度资金规模根据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资金规模调整要求确定。资金将主要用于资助天津市企业赴受援地区注册企业,投资落户、持续经营,对赴受援地区深度贫困县(区、市)投资落户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资助方式分项目投资补贴和生产性补贴两种,项目投资补贴用于补贴企业厂房建设或租赁、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购置或租赁等;生产性补贴用于补贴企业用电、用工工资和运输物流费用。资助标准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总体情况来设定。申请项目投资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可享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近三年累计新增投资额的30%;申请生产性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可享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近三年累计新增投资额的50%。(记者 陈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