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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合伙创业符合条件最高可贷200万元

2017-05-23 11:22:00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原标题:助力“双创” 西藏:合伙创业符合条件最高可贷200万元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拉萨中支”)、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双创”人员

  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贷款额度问题,记者首先进行了了解。“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人行拉萨中支货币信贷处副处长索珍介绍道,“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贷款期限

  如遇特殊情况

  据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所有有创业意愿、具备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

  此外,《意见》规定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如出现特殊情况按期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在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及贴息政策方面,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即西藏利率执行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对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1.08%)。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允许上浮,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创业培训合格证;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就业创业登记证》;

  (5)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8)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失地农民提供《失地农民参保证》,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

  (9)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材料:

  (1)企业贷款申请;

  (2)企业法人创业培训合格证;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8)职工《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9)全部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10)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参保人员名册、社保缴费凭证;

  (11)《社会保险登记证》;

  (12)公司章程复印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1)由借款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

  (2)经办银行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还贷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经办银行报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4)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1)由企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3)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编辑: 郑睿
关键词: 创业;就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