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7月8日电 (张萌)7日,厦门市发布《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近年来,厦门市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重视来厦门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坚持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导向,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构建“稳租期、稳租金”的住房租赁体系,着力稳房租、留人才、保民生。

  该方案适用的改建范围为: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据厦门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方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市区统筹、分级审批,整体产权、用地性质不变,纳入备案、强化监管”的改建原则,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市住房局、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审核后,报市、区政府同意;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用地性质、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征收土地价差;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按照市场评估价的85%,年均租金涨幅不得高于厦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等。

  方案要求,改建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为保证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居住标准,改建项目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同时,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此外,改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厦门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将不断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力度,预计两年内将有1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