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部署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方案》,小区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租金收入。

  整治将分四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前),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方案》要求,对照整治内容,针对公共收益归集、分配、使用和公示等情况,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属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各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抽查核实阶段(7月底前),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以及街道(镇)、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辖区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集中整治阶段(8月底前),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街道(镇)、居(村)民委员会就地化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处罚。各部门作出的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月底前为验收巩固阶段,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公示等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记者 袁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