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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价值功用

中广网 2010-05-31

      

  作者:裴珮

  摘要:音乐本是门独立的艺术形式,但它与电视联姻后一方面成为电视节目各元素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使音乐本身获得了新的生命。音乐依附于一定的电视主题、一定的画面形式而存在。

  关键词:电视节目 音乐 传播价值

  音乐是以抒情为目的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在具有明确形象的电视片中,音乐的存在不仅是为了“塑造鲜明生动的音乐形象”,更是要让它的抒情性更加充分发挥自己的特殊功能,努力挖掘最能激起人们感情共鸣的深度。本文从如下三方面探讨音乐与电视节目的关系。

  一、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基本类型

  从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外在形式、内容层面、素材来源三个方面将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基本类型进行分类。

  1、按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外在形式看,大致可以分为“标版”音乐和“正文”音乐。“标版”音乐是电视节目结构性标志单位(如片头、片尾及片花等)所配之音乐;“正文”音乐则是指电视节目内容中穿插的配乐。从这个角度看,音乐的显在功能乃是外部结构功能。

  很多电视节目中的“标版”音乐与电视节目的结构性标识画面相配合,以不同风格、不同形式的音乐划分出不同节目(或栏目)的领域,标明节目的开头与结尾,以及节目的转场、过渡。

  “正文”音乐的结构功能也很明显,它与“标版”音乐既有区别又有搭配的功能。如中央电视台10频道的《探索发现》节目就是一例,该栏目的叙事主干(基本事实、主要内容)一般都用有配乐,辅以解说词,当画面出现反映访问进程、情景时,通常只出现被访问对象的声音,但在叙事主干上作插叙、补叙一发表编导观点和交代背景时,就配上了音乐,非常醒目地勾划出了该片结构的不同成分,使其层次显得眉目清楚、井然有序。

  2、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内容层面来看,可以分为无声源主观音乐、有声源客观音乐两大类。

  无声源主观音乐,是电视节目后期制作时编配的音乐,该音乐并非源自摄录对象及现场,故名“无声源”;称之为“主观”音乐,则因它是出自叙事主体“主观”角度的音乐。有声源客观音乐,是叙事客体“发出”的音乐,它既可以是“现场对象音乐”即采访对象唱奏的歌曲乐曲,也可以是现场即兴配乐,即因“在场”而兼为客体的摄制方人员的音乐唱奏(如谈话节目中小乐队的即兴配乐、主持人的助兴歌唱)。前者渲染、表达着出自主体的判断、倾向、情感,后者虽有着一种被如实记录的客观性,却常常极具感染力而并不“冷漠”,因为它本身就是作为情感性客体而被反映的。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星光大道》《非常6+1》等综艺栏目。还有一些谈话栏目当主持人、嘉宾以及现场观众产生强烈共鸣,展开尖锐争论,例举生动细节尤其是说出精彩观点或讲述特别动情时,乐队往往就会配以“抒情”音乐,对谈话者和谈话内容或勉励、或赞赏、或讽喻、或惊叹、或感动地表达情感;在《艺术人生》《心理访谈》这类探索心路历程、透视内心幽微的栏目中,现场配乐则常为“写心”,比如《心理访谈》就常在访谈对象的情绪于矛盾、复杂、微妙、激动、反常等状况时,随机配以描摹、揭示其情绪状态的音乐。

责编:于晓媚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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